【协会通知】关于发布《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 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河南省二手车流通协会
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
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行业专业人员技术水平,规范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协会章程和宗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资产评估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本行业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鉴定评估师和其他具有鉴定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1、鉴定评估师包括取得下列证书者:
人社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汽车碰撞估损师职业资格证书。
2、其他具有鉴定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包括取得下列证书者:
1)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岗位能力证书;
2)全国汽车专项技能认证中心颁发的汽车碰撞估损师能力证书。
第四条 凡在本协会会员单位从事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持有上述证书的专业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注册登记、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从事法定委托业务的专业人员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注册登记、接受年度审验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凡本协会会员单位的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的专业人员,在全国性行业协会注册的,在注册有效期内可直接换发本协会注册证书,在其他行业协会注册的,须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章 证书与申请注册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专业人员注册登记的受理、审核、审验,发放由河南省二手车流通协会监制的注册证书等工作;协会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协会会员单位从事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工作的;
2、仅在一个单位执业申请注册登记的;
3、本会会员单位缴纳社保证明或劳务合同的;
4、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
5、本会会员单位出具无违法违纪证明。
第八条 注册证书每2年审验一次;每年接受一次不少于 16 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 注册证书分为鉴定评估师注册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证书;注册证书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证书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职业名称、等级、审验记录、发证单位、发证日期,以及持证人照片、二维码或证书信息查询网址等。
第十条 注册证书可以作为本人在本行业执业的证明,也可用于会员单位投标、备案等经营活动的资质证明。
第十一条 注册证书审验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申请注册证书审验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注册登记申请表》或《机动车(二手车)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2、证书原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和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证书审验应提前 2 个月提出申请、提交资料,经协会审核通过后发放证书。
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由协会收回或注销注册证书:
1、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处分、民事处罚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业自律公约,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3、因个人工作失误,对委托方或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行业声誉和形象的;
4、已经不在原单位工作,且不再从事本行业工作的;
5、超过 2 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
6、逾期未申请审验的;
7、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注销的。
第十四条 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况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填写《机动车(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变更申请表》或《机动车(二手车)专业技术人员变更申请表》:
1、变更工作单位后仍从事本行业工作,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能够提供证明的;
2、考取相同专业职业资格或岗位能力(技能)高一级证书的;
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信息在本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河南省二手车流通协会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